邢台县院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被告获有罪判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7 15:59:21 来源:互联网

    近日,我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提起公诉的李某某,被邢台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邢台县将军墓镇将军墓村开办了“某某小吃店”,采用白面里加碱、盐、明矾的方法炸油条,卖给附近的群众。2014年11月7日,邢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被告人李某某油条摊位检查时,对油条进行取样抽检,经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该油条铝含量为1212mg/kg,高于食品中铝含量不得超过100mg/kg的标准,该油条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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