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依法依规加大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破坏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经筛选,现公布如下:
一、陈某使用禁用的农药案
2021年1月25日,唐山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麦菜是从本市农户陈某处购进。唐山市农业农村局遂立案调查。经查,陈某承认在种植涉案油麦菜过程中使用了农药氟虫腈,且执法人员在检查(勘验)中发现了使用后丢弃的氟虫腈包装袋。
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告第115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在我国境内停止销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氟虫腈属于限制使用农药。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部分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唐山市农业农村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陈某涉嫌犯罪行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二、晋州市某合作社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2021年4月30日,晋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称某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鸡蛋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3月7日生产了67千克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销售给辛集市某超市22.15千克。剩余鸡蛋现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4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第十三项规定,晋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11550元。
三、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1年8月5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2021年5月20日市场抽检的2批次韭菜“腐霉利”项目检验不合格,同为徐某种植、销售。农业农村局立即立案调查。经查,该县某村徐某种植韭菜8.75平方米,田间管理中使用了“腐霉利”农药,收获11公斤韭菜后经分销至某副食店和某超市。当事人使用的“腐霉利”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作物或范围为黄瓜并非韭菜。其未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药部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