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承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13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由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舌尖上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2021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承德县下板城镇某某村经营一家养牛场,因一头小牛得了感冒,经医治无效死亡,李某某觉得将小牛无害化处理很可惜,虽然属于病死的对身体有一定危害,但心存侥幸觉得可能不会有什么明显后果,于是利欲熏心萌生了出售获利的念头,李某某将小牛屠宰剔除内脏后,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牛肉售卖给了县城某小区居民。另一头怀有牛犊的大牛,在养殖过程中也死亡了,李某某称可能也有些感冒,具体死因不明,李某某为了获利将牛整只售卖给了他人。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回购已出售的尚未食用完的牛肉,涉案牛残留的肢体和部分牛肉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利益心作祟,罔顾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明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牛或牛肉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仍为了营利非法售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承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比较隐蔽,且食品属于消耗品,时效性明显,存在取证困难打击不及时等问题,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在购买食品时注意查看检验检疫标识、保质期、合格证等,确保买的舒心吃的放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