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下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报农业部审批。
(一)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海绵状脑病病原和痒病病原等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病原微生物;
(二)牛瘟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等我国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
(三)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