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6号),海关总署决定,在对海关总署2014年第79号公告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进行维护和更新的基础上,发布CCLM 1001-0001等13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附件1)。 为方便查找和使用,本公告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目录(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部分税目化验方法索引”(附件3)。 对同一商品进行属性化验时,如公告所列化验方法与其他化验方法的检验结果不同时,以公告发布化验方法的海关检验结论作为海关执法依据。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4年第79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rar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目录.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部分税目化验方法索引.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