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质检总局近期分别和新西兰初级产业部、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协商并签署了《关于新西兰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此外,质检总局和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回顾了中国苹果、梨出口澳大利亚和澳大利亚葡萄、樱桃、柑橘出口中国的议定书执行情况,对双方的检疫要求进行了优化调整,并重新签署了《关于中国苹果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中国梨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柑橘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即日起,相关产品原检验检疫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同时,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产品进出口。
附件:
2. 中国苹果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3. 中国梨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4. 新西兰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5. 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6. 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7. 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8. 澳大利亚柑橘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8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