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各绿色食品检测机构: 为充分发挥检测机构在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把关、标准制修订、技术服务以及质量安全预警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心对《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合同》等文件进行了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实施。 附件:1.《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2.《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合同.doc》 3.《 绿色食品监测机构委托申请书.doc》 2013年6月6日 附件1: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并择优指定,自愿接受委托,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确认的活动。 第四条 中心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不断建设和完善绿色食品监测体系,保障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检测机构经中心考核合格并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从事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选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选定与委托程序 第六条 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等相关法定资质认定,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产品或参数须在其授权范围内; (二)检测能力能够满足绿色食品检测的需要; (三)有长期从事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检测的专业队伍和工作管理经验。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检测机构,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推荐,可向中心提出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 第八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由中心统一规定,检测机构可从中心领取或者从网站下载(网址:www.greenfood.org.cn)。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五)近两年内的典型性能力验证材料及检验报告各 2 份; (六)检测产品或参数收费价目表; (七)省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九)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注:申请产地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单位可不提供本条规定的第(八)项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 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工作需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和资质审查合格的,中心组织专家赴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经现场考核合格的申请单位,中心与其签订《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在中国绿色食品网公布。现场考核不合格的,中心将书面通知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现场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二)人员和技术力量; (三)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四)检测能力; (五)相关认可资质。 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愿继续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90日前提出申请。中心将根据该检测机构上一合同期内,开展绿色食品检测业务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名称、体制、办公地址、电话、授权检测范围、相关资质、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完成变更20日内报中心审核确认、备案。 第四章 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承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与现状评价; (二)承担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监管、投诉和仲裁等检验; (三)向中心或省级工作机构反馈预警信息以及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在环境、产品质量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承担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有如下职责 (一)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报告电子版报中心存档; (二)样品的抽取和检测应按照绿色食品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检测机构有义务承检中心要求加测的项目,但未经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测项目; (三)检测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绿色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保守受检单位或个人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并不得侵占受检单位的知识产权; (四)定期报送检测机构相关考核、复评审、考评及能力验证评价等书面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承担任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公正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检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取消指定,暂停或永久不得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工作,并予公告: (一)未通过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等相关资质复审的; (二)依托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检测工作出现重大事故,严重影响绿色食品工作质量的; (五)连续两年未开展绿色食品检测业务工作的; (六)连续两年工作质量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实施检测工作质量年度评价制度。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对年度内绿色食品检测工作进行总结,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中心,同时抄送省级工作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将作为检测机构工作质量年度评价依据。优秀者优先安排标志许可、监督抽检等相关任务。 第二十条 申请人委托的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检测所产生的抽样及检测费用由检测机构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监督抽检费用由任务下达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自收到农产品检验报告5日内、加工食品检验报告15日内(以当地邮局邮戳为准),可向检测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原检测机构应予受理,并对副样重新检测。申请人对重测结果仍有异议,则由中心指定其他检测机构作仲裁检验,仲裁检验报告为最 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承检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监制”、“监测”等名义出现在受检产品包装标签及其广告上。 第二十四条 中心不定期组织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