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2]119号 | 发布日期 | 2012-02-25 | 生效日期 | 2012-02-25 | 有效性状态 |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食品添加剂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24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可以使用国家标准规定工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半成品、成品,也可以使用提纯、除尘、筛分等物理方法制成精度更高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对于标准未规定生产工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风险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专此函复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原文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1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