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4日,国质检监函[2003]516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膨化食品包括所有以谷物、薯类或豆类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油炸或挤压等方式膨化而制成的体积明显增大,具有一定酥松度的食品。主要分为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花色型4类。如炸薯片、虾条、虾球、米饼等。膨化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膨化食品。膨化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201。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膨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原料库、生产车间和成品库。并且要求车间和库房内卫生清洁、无蚊蝇。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焙烤型(1)蒸练机;(2)成型机;(3)干燥机;(4)烘烤机;(5)包装机。 2.油炸型(1)混料机;(2)蒸练机;(3)成型机;(4)干燥机;(5)油炸机;(6)包装机。 3.挤压型(1)混料机;(2)挤压机;(3)成型机;(4)烘烤机;(5)包装机。 4.花色型 花色型膨化食品,根据其工艺类型(上色前的工序主要有焙烤型、挤压型、油炸型3种)应当具备焙烤型、油炸型或挤压型所必备的生产设备。
三、产品相关标准 膨化食品应当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基本要求,符合QB2353-1998《膨化食品》、GB17401-1998《膨化食品卫生标准》和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膨化食品所用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生产膨化食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二)无菌室;(三)烘箱;(四)培养箱;(五)灭菌锅。
六、检验项目 膨化食品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
膨化食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 | | 3 | 筛下物 | √ | * | * | | 4 | 水分 | √ | √ | √ | | 5 | 脂肪 | √ | √ | * | | 6 | 氯化钠 | √ | √ | * | | 7 | 酸价 | √ | √ | * | 非油脂型膨化食品可不检此项 | 8 | 过氧化值 | √ | √ | * | 9 | 羰基价 | √ | √ | * | 非油脂型膨化食品可不检此项 | 10 | 黄曲霉毒素B1 | √ | √ | * | 以玉米为原料的产品需检测此项目 | 11 | 砷 | √ | √ | * | | 12 | 铅 | √ | √ | * | | 13 | 菌落总数 | √ | √ | √ | | 14 | 大肠菌群 | √ | √ | √ | | 15 | 致病菌 | √ | √ | * | | 16 | 食品添加剂 | √ | √ | * | 该项目按实际添加情况确定是否检验 | 17 | 标签 | √ | | * | |
注:致病菌指沙门氏菌、致贺氏菌及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随机抽取4kg(至少含有30个最小包装,以满足净含量的测定,不足时可以增加样品抽取量),样品分成2份,每份样品为2kg,送检验机构,1份检验,1份备用。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