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绿色食品 植物蛋白饮料NY/T 433-2000
Creen food-Vegetable protein drink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植物蛋白饮料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植物蛋白饮料的生产和流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17-1998 白砂糖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校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1996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6-1996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E/T 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8-1996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一1996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2一1996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8-1996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9一1 996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6-1995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一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10220-1988 感官分析方法总论 GB/T10790一1989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10791-1989 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 GB/T 12143.1-1989 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 折光计法 GB/T14771-1993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14962一1994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 l6322-1996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NY/T391-2000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 392-2000 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绿色食品 Green food 见NY/T 391-2000中3.1。 3.2 A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 见NY/T 391一2000中3.3。 4 要求 4.1 产地环境要求 4.1.1 产地环境应符合NY/T 391的要求, 4.1.2 植物蛋白果实应出自绿色食品产地. 4.1.3 加工用水应符合GB/T1079l一1989中4.1的规定. 4.1.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中优级品要求. 4.1.5乳化剂应符合GB2760要求。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指 标 | 色泽 | 色泽鲜亮一致.无变色现象 | 性状 | 均匀的乳浊状或悬浊状 | 滋味与气味 | 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香气及滋味,不得有异味 | 杂质 |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 稳定性 | 振摇均匀后12h内无沉淀、析水,应保持均匀体系 |
4.3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项 目 | 指 标 | 蛋白质(M/v),% | ≥0.60 | 可溶性固物(20℃),% | ≥8.0 | 净含量,ml | 按包装标示规定。负偏差符合国家包装商品计量规定 |
4.4 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卫生要求
项目 | 指标 | 黄曲霉毒素B1,μg/L | ≤5 | 氰化物(以杏仁等为原料,以CN-计),mg/L | ≤0.05 | 脲酶试验(以大豆为原料) | 阴性 | 铅 ,mg/L | ≤0.04 | 砷 ,mg/L | ≤ 0.10 | 铜 ,mg/L | ≤1.00 | 汞 ,mg/L | ≤0.01 | 氟 ,mg/L | ≤0.10 | 铬 ,mg/L | ≤0.10 | 锡 ,mg/L | ≤10 | 山梨酸.G/L | ≤0.5 | 苯甲酸,G/L | 不得检出 | 糖精钠,G/L | 不得检出 | 六六六 , G/L | 不得检出 | 滴滴涕,MG/L | 不得检出 | 菌落总数,个/L | ≤100 |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 致病菌 | 不得检出 |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个/mL | ≤20 | 注: 1 如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乳化剂,则其总量不得超过NY/T392所规定的其中一个限量值最低的乳化剂限量,其它食品添加剂不得检出. 2 罐装植物蛋白饮料还应符合商业无菌. |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分析按GB/T10220规定执行。 5.2 蛋白质的测定按GB/T14771规定执行。 5.2 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按GB/T1214771规定执行。 5.4 氰化物的测定按GB/T 5009.36规定执行。 5.5 脲酶试验按GB16322- 1996附录A执行。 5.6 铅的测定按GB/T5009.12规定执行。 5.7 砷的测定按GB/T5009.11规定执行。 5.8 铜的测定按GB/T5009.13规定执行。 5.9 汞的测定按GB/T5009.17规定执行。 5.10 氟的测定按GB/T5009.18规定执行。 5.11 铬的测定按GB/T14962规定执行 5.12 锡的测定按GB/T5009.16规定执行。 5.13 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按GB/T5009.29规定执行。 5.14 糖精钠的测定按GB/T5009.28规定执行。 5.15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按GB/T5009. 19规定执行。 5.16 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按GB/T5009.22规定执行。 5.17 净含量用计量检定合格的标示容量相适应的量具量取。 5.18 菌落总数的测定按GB/4789.2规定执行。 5.19 大肠菌群的测定按GB/4789.3规定执行。 5.20 致病菌检验按GB 4789.4、GB4789.5、GB4789.10、GB4789.11规定执行。 5.21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的测定按GB4789.15规定执行。 5.22 商业无菌的检验按GB4789.26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以同一批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 产品应经生产按本 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 抽样方法 在生产线上或成品库中每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5L样品供出厂检验,或4L样品供型式检验。每 批样品不得少于6个包装。 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b)前后两次交收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4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对于以杏仁为原料的植物蛋白饮料,还应测氰化物;对于以大豆为原料的植物植物蛋白饮料,还应测脲酶。 6.5 判定规则 6.5.1 一项指标试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6.5.2 为确保理化、安全卫生要求中项目检验不受偶然误差影响,凡某项目检验不合格,应另取一份样品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项目不合格;若复检合格,则应再取一份样品作第二次复检,以第二次复检结果为准。 6.5.3 对包装、标志、标签不合格的产品,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后申请复检。 7 标志、标签 7.1 标志 包装上应有绿色食品标志,其设计按有关规定执行。 7.2 标签 应按照GB 7718规定执行。 8 包装、运输、贮存 应按照GBl0790执行。 附加说明 为判定绿色食品植物蛋白饮料的质量和安全性,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垦北方食品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宗城、邱元亨、刘宁、翟卉、郭春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