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对封闭的有机农业生态系统内,动物生产通过饲料和肥料把种植生产和动物养殖合理地结合在一起,对建立系统内良性物质循环、保持和发展土壤肥力意义重大。欧盟有机农业动物生产按照《欧洲有机法案》VO(EWG)Nr.2092/91“动物生产规程”进行,纳入监控机构负责的监控操作程序。禽类动物生产必须符合有机农业动物生产规程。 1 有机农业动物生产的基本规程 欧盟有机农业动物生产把自然友好的理念落实在动物生产的原则和措施中。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 1.1 综合性生产 动物和动物源产品生产是由多个有机农业企业组成的综合生产。禽类动物生产也是有机农业综合性生产的重要组成。 1.2 保证生态平衡 动物和动物源产品生产必须保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满足植物对营养的需要,补充和改变土壤有机物质,提供土壤和植物间、植物和动物间、动物和土壤间的自然循环。 1.3 可持续发展 通过可再生资源(动物源经济肥、固氮菌和饲料作物)的使用,植物栽培、动物饲养、牧地系统组合为土壤保持改良、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能。 1.4 土地相关性 不依赖于土地面积的生产方式不符合有机农业基本原理。动物必须能自由活动。动物饲养数直接和可利用土地面积相结合,可防止过度放牧和土壤风化流失,无害清理动物排遗物。 1.5 统一方式饲养原则 一个有机农业生产单元的所有动物都必须满足有机农业动物生产的规程。 《欧洲有机法案》还规范了企业中饲养非有机农业动物的特例、允许和非有机农业动物在一个共同的牧场地上同时饲养的特例。 2 有机农业动物生产的转型 2.1 有机农业动物生产的土地转型 生产有机农业植物和植物源饲料的土地在转型期内必须贯彻有机农业生产规程,来自有机农业牧地的饲料至少需要两年转型期,多年生植物土地上的有机农产品首次收获前至少需要3年。《欧洲有机法案》还明确规范了缩短土地转型期的特例。 2.2 有机农业动物及动物源产品的转型 有机农业动物最短饲养时间。动物必须按照有机农业动物规程来饲养转型,禽类最短饲养时间:产肉的禽类10个星期,在幼雏孵化3天内,开始有机农业饲养;产蛋的禽类6个星期。《欧洲有机法案》还规范了特例。 2.3 有机农业生产单元的整体转型 整个生产单元(包括动物、牧场地、饲料草地)同时转型,可缩短为24个月,适用于转型前已存在的动物及其后代、同期的饲料草地、牧场地;主要依靠本生产单元的饲料饲养动物。 3 有机农业的动物来源 有机农业禽类品种或品系的选择应有助于禽类适应能力、生物活力及抗病力的加强。必须避免使用“集约化饲养的具有典型疾病或健康问题的品种和品系”,优先选择本地品种和品系。禽类必须来自有机农业生产单元,终生滞留在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内。《欧洲有机法案》还明确规范了有机农业禽类来源的特例。 4 有机农业的饲料和营养 《欧洲有机法案》详细规范了有机农业饲料和动物营养的原则与措施。禁止导致动物贫血的饲养。应满足不同发育阶段的营养生理需要,优先考虑饲料对动物产品质量的作用,同时考虑饲料对动物产量最大化的作用。允许使用“高效育肥法”,禁止强制性的“填喂法”饲养。必须使用有机农业饲料喂养禽类,优先使用本生产单元的饲料。禽类“育肥期”的饲料至少65%来自谷类。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加工助剂和化学成分清楚的特定物质。禁止使用抗生素、抗寄生虫药物、催长剂和类似物质。动物营养中使用的无机物质和微量元素源自自然或与自然物质相同。《欧洲有机法案》明确规范了转型期饲料、传统饲料、传统饲料配料的限制使用特例。 5 有机农业动物的疾病预防和兽医治疗 5.1 有机农业动物的疾病预防基本原则 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保障动物健康、限制动物疾病产生是有机农业动物疾病防治的基本策略。符合有机农业要求的品种或品系选择,可保证使用抗逆性强的良种;能满足禽类动物基本需要的饲养实践、高效饲料的利用、规律性的动物活动,可提高禽类的自然免疫力;适合饲养密度的保证,可避免超密度饲养引起的禽类动物健康问题。禽类动物生病或受伤了,必须立即治疗,必要时可实施空间隔离。 5.2 有机农业动物药品使用的基本原则 优先选择植物治疗产品(如植物提取物(抗生素例外)、植物香精等)、顺势疗法产品(如植物源、动物源、矿物源物质)、微量元素、矿物源饲料配料。上述物质不能有效治疗时,需要避免禽类动物痛苦和折磨,在兽医负责下可使用化学合成的对抗疗法的动物药品或抗生素,禁止该类物质用于预防。禁止使用抗生素、抗寄生虫药物和催长剂。禁止使用激素或激素类似物(用于繁殖催情的控制和发情同步期的控制),治疗中允许给动物个体提供激素。生产单元所在区域出现已确认的疾病,可使用免疫性动物药品。可据成员国或欧盟法规采取措施。 5.3 有机农业动物药品使用的注意事项 如果使用了动物药品,必须详细记录药品类型、有效物质、具体病情、剂量、药剂提供方式、医治疗程、法定安全间隔期等。接受治疗的禽类动物必须单一或批次式清晰标注。作为有机农业产品进入流通前,保证告知监控机构关于动物药品使用情况。“从最后一次在常规条件下给禽类动物使用对抗疗法的动物药品起,到获得有机食品的安全间隔期”是法定时间的两倍,否则此时间为48小时。 5.4 有机农业使用动物药品后的动物产品限制 如果某动物个体或某禽类动物群在一年内超过两次或最多三次使用了化学合成的对抗疗法的动物药品或抗生素,或禽类动物的生命周期短于1年,但治疗次数超过1次,所涉及的禽类动物及其产品不允许作为有机农业产品出售,获得监控机构同意后,禽类动物需经过规定的转型期;注射疫苗、治疗寄生虫病、成员国引入的法定清除计划可例外。 6 有机农业动物饲养方式和动物运输与认定 6.1 善待动物的饲养和运输方式 6.1.1 适合物种特性的饲养 应满足禽类动物生理和习性需求适合禽类动物的活动和居住条件。 6.1.2 自然繁殖 原则上有机农业禽类动物繁殖以自然交配方式进行。允许人工授精。禁止人工繁殖的其它形式(如克隆)。 6.1.3 禁止动物致残措施 禁止对禽类系统实施鸟喙的修整等致残措施。基于动物安全、保护、卫生和健康,监控机构可批准特定措施,必须在适合的动物年龄由专业合格人员施行,把动物痛苦降到最低。为了延续传统阉鸡等生产方式和保证产品质量,允许在上述条件下实施动物生理阉割。原则上禁止“拴绳饲养”。 6.1.4 群体方式饲养 群体大小必须适合禽类动物发育阶段和物种习性。 6.1.5 屠宰禽类最低年龄 肉鸡81天,阉鸡150天,北京鸭49天,母番鸭70天,公番鸭84天,杂交鸭(北京鸭和番鸭的杂交)92天,珍珠鸡94天,火鸡和鹅140天。否则必须采用生长慢的品种。 6.1.6 减少动物紧张 动物屠宰前和屠宰期间,采用的手段和措施必须把禽类动物紧张减少到最低。运输中必须避免禽类动物过度紧张,遵守成员国或欧盟的适用法规。禁止使用电棒摧赶动物。禁止使用对抗疗法的镇静剂。 6.2 可回溯跟踪的标注 追溯跟踪动物肉制品在生产、加工、处理、直至最终包装与标签的产业链物流,动物和动物源产品必须标注可识别。只要技术上可行,成员国需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可回溯性,保证在生产、屠宰、肢解等加工环节直至消费者层次进行有效监控。 7 有机农业的动物源经济肥料 7.1 有机农业动物源经济肥料的量化管理 有机农业生产单元整体使用的肥料最高限量值:每公顷农用土地每年不允许超过170千克氮素,计算基础是所有合作的有机农业生产单元。只能在有机农业企业间进行合同式合作,以便施放多余的动物源经济肥料。成员国也可酌情确定更低的最高限量值。必须保证动物源经济肥料的仓贮能力足以排除直接污染或土壤渗透引起的水系污染。 7.2 密度的控制 适宜动物数可以在生产单元内合理地把植物栽培和动物饲养组合起来,把对环境、土地、水源的负担减少至最低,所以必须限制饲养密度。相当每年每公顷农用土地上施加170千克氮素所饲养的动物数称之为动物饲养单位,不同动物的饲养单位有不同的动物个体数,《欧洲有机法案》提供了每公顷允许饲养的动物饲养单位的动物个体数,肉用鸡:580;蛋鸡:230。 8 有机农业动物的活动条件和饲养建筑要求 8.1 有机农业动物饲养设施 应满足禽类动物生理和习性的需求。必须有进入饲料喂养地和饮水槽的畅通通道。建筑物的绝缘、暖气和通气设备必须保证空气循环、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空气温度、空气湿度和气体浓度控制在确定值内,保证对禽类动物无害。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可据当地气候条件、具体物种的需求在游牧草地和动物活动草地上配建足够的设施,保护禽类动物免受雨淋、风刮、日晒、严寒和酷暑。气候条件允许的地区,动物可自由生活,并不规定一定要有棚舍。 8.2 动物饲养密度过大和过度放牧的预防 8.2.1 过度放牧的预防 适度的饲养密度可避免牧场草地、游牧草地、动物活动草地、荒原地、湿地、草原、其它自然和类自然土地的过度放牧与践踏。 8.2.2 动物的舒适感觉 禽类动物饲养密度的控制可保证居住条件感觉舒适,饲养密度大小要据物种、品系和年龄确定,有助于满足群体大小和禽类动物性别的行为需求。理想的禽类动物饲养数目能保证所有自然姿态和活动。 8.2.3 动物活动条件 《欧洲有机法案》附件Ⅷ包含了单位禽类动物最小饲养面积和最小自由活动地面积以及其它饲养条件,见表1。 8.3 有机农业的设施卫生 对棚舍、设备、器械应保证以合适方式清洁和消毒,预防相互感染和病原体繁殖。清洁和消毒只允许使用下列产品;钾钠肥皂;水和蒸气;石灰浆;石灰;生石灰;次氯酸钠(作为浸液);苛性钠;苛性钾;过氧化氢;自然植物香精;柠檬酸、过醋酸、甲酸、乳酸、乙二酸和醋酸;酒精;碳酸钠。 排遗物、未食的余料、地面遗留饲料必须及时清除,以限制气味形成、防止昆虫和啮齿目动物。
在符合《欧洲有机法案》要求的前提下,只使用下列植物源和动物源产品消灭棚舍和饲养设施中的昆虫和其它寄生生物:天然印楝素、蜂蜡、明胶、水解蛋白质、卵磷脂、植物油(如薄荷油、松油和兰芹子油)、天然除虫菊酯、苦木(天然提取物)、鱼藤酮(天然提取物)、灭鼠剂。印楝素、除虫菊酯、鱼藤酮的使用需要获得监控机构的认可。 9 有机农业禽类生产的饲养条件 9.1 饲养面积的要求 禽类动物必须以传统的自由活动方式饲养,禁止禽类的笼养。为满足动物习性和符合卫生,只要气候条件允许,水生禽类必须正常有通向流动水源、水池、小湖的通道。只要气候许可,禽类必须正常有通向自由活动面积的通道,至少1/3的寿命内必须保证有这样的通道。此自由活动面积的大部分必须有植物覆盖和保护设施。必须有不受阻挡的通道通向足够数量的饮水槽和喂食槽。 9.2 饲养建筑和设施的要求 9.2.1 棚舍条件 饲养禽类的棚舍必须满足下列最低要求:至少1/3的地面由牢固非孔状结构组成,其上必须铺以秸秆、木屑、沙或土等铺垫物质。在饲养蛋鸡的棚舍里,应当保证有足够大的面积供鸡作为粪舍使用。棚舍里必须有坐杆(见表1)供禽类使用。鸟类棚舍里必须有活动门,大小适合,由多组门形成,在每100m2的鸟类可用建筑面积上,活动门的总宽度至少为4m。禽类棚舍的个体饲养数最高限量:肉鸡4800只,蛋鸡3000只,珍珠鸡5200只,雌番鸭或者雌北京鸭4000只,雄番鸭或雄北京鸭或其它鸭3200只,阉鸡、鹅或火鸡2500只。在肉禽生产范围内,每个生产单元禽类棚舍最大总面积为1600m2。 9.2.2 采光 在蛋鸡饲养中,可以采取人工光作为自然采光的补充,保证最高达16小时的光照,但必须保证至少8小时无人工光的不问断的夜间沉静。 9.2.3 植物休养与棚舍卫生 出于卫生原因,在两批禽类饲养之间,饲养棚舍必须彻底清理。棚舍和设施必须在此期间得到清洁和消毒。此外,在每批禽类饲养之后,自由活动地应有一个休养时期,让植物休养生息。欧盟成员国确定自由活动地的休养时期,并通报欧洲委员会和其它成员国。此要求不适用少量饲养的整天都可自由活动的禽类。 在欧盟,有机农业禽类饲养的实践中处处体现出了自然友好的理念,按照有机农业禽类动物生产规程从事禽类饲养,保证了有机农业禽类产品的高安全和高质量,保护了动植物和环境,保证了农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冒乃和,刘波. “自然友好式”的欧盟有机农业“禽类动物生产规程”[J].中国家禽,2003,25(19):37-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