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的规定,现就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 二、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四、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具体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另行规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3日
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2号) 现就保健食品延续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注册人可以申请延续注册;注册证书有效期到期后,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注销注册证书。 二、2017年7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期间,因执行《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而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的,保健食品注册人可以在2018年3月31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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