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二、生活饮用水的两个条件: 1、没有污染。 2、没有退化(充满生命活力的水)。 三、法律法规要求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规定: 5.1.1供水设施 5.1.1.1应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产需要。 5.1.1.2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规定。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需要。 5.1.1.3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如间接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5.1.1.4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一)属于城市供水的,应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每年检测并取得官方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二)属于自备水源的,应在使用前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检测合格;使用中应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取得官方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三)进口国(地区)对水质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储水设施、输水管道应用无毒材料制成,出水口应有防止回流的装置。储水设施应建在无污染区域,定期清洗消毒,并加以防护; (五)非生产加工用水应在充分标识的独立系统中循环,不得进入生产加工用水系统。 四、水的相关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17218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308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五、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1、基本要求即必须符合的要求包括: 1)饮用水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2、指标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共106项水质指标中,其中42项为常规水质监测指标,64项为非常规水质监测指标。 常规指标是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指标,检出率高,为各地水质监测的必检项目,包括4个微生物指标、15个毒理学指标、17个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4个消毒剂指标和2个放射性指标。非常规指标是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实施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包括2个微生物指标、59个毒理学指标和3个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各地根据本地区的水质情况,将超标风险大的非常规指标纳入常规水质监测项目,并确定监测频次。 六、自来水采集: 1、出厂水采集: 出厂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处理工艺过程完成的水。 出厂水的采集点应设在出厂进入输送管道以前处。 2、末梢水的采集 末梢水是指出厂水经输水管网输送至终端(用户水龙头)处的水。 末梢水的采集:应注意采样时间。夜间可能析出可沉渍于管道的附着物,取样时应打开水龙头防水数分钟后,排出沉积物,再进行取样。采集用于微生物学指标检验的样品前应对水龙头进行消毒。 3、水样采集后应于2h内送到检验室,如果路途较远,应连同水样瓶置于6-10℃的冰瓶内运送,时间不超过6h,洁净的水最多不超过12h。水样送到后应立即检测,如条件不允可,可放在4℃冰箱内,不超4h。 七、水的监测 1、绘制供水网络图,编制公司的水质检测计划。对每一个出水口进行编号,依据编号进行日常监测,每周抽样一次,每年为一个周期,覆盖车间内所有终端水管,且一个出水口作为一个样,每次监测必须包括总的出水口,一年内监测完所有的出水口。 2、管道区分并标记,防止饮用水与污水的交叉污染 3、生活饮用水每年需提供至少一次的有资质检测部门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按标准进行全项目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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