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CNAS-RL01 :2015( 修订前) | CNAS-RL01 :2016( 修订后) | 备注 |
条款号 | 内容 | 条款号 | 内容 |
1 | 3.11 | 复评审:CNAS 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 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 3.11 | 复评审:CNAS 在认可有效期内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 | 内容变更 |
2 | | | 3.12 | 换证复评审:CNAS 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 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 新增 |
3 | 5.1.7.1 | CNAS 秘书处向获准认可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书,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3 年。 | 5.1.7.1 | CNAS 秘书处向获准认可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书,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 年。 | 内容变更 |
4 | 5.3.1.1 | 获准认可实验室应在认可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接受CNAS 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是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全部或部分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对于多场所的获准认可实验室,监督评审应覆盖所有场所。对于同时获得检测、校准和鉴定能力认可的实验室, 监督评审应同时覆盖检测能力、校准能力和鉴定能力。如遇特殊情况,实验室可以申请取消定期监督评审,提前进行复评审,但复评审应在认可批准后的 18 个月内进行。 | 5.3.1.1 | 对于初次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应分别在认可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接受 CNAS 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的重点是核查获准认可实验室管理体系的维持情况。在认可批准后的第 2 年(24个月内) 、第 4 年 (48 个月内), 接受复评审,评审范围涉及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全部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 | 内容变更 |
5 | | 5.3.1.3 | 如遇特殊情况,实验室可以申请提前进行换证复评审,但应在距前次评审 2 年内完成现场评审 | 内容变更 |
6 | | 5.3.1.4 | 对于多场所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应覆盖所有场所。对于同时获得检测、校准和鉴定能力认可的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应同时覆盖检测领域、校准领域和鉴定领域。 | 内容变更 |
7 | | | 5.3.1.2 | 对于已获准认可 1 个周期以上的实验室,应分别在认可批准后的第 2 年(24 个月内) 、第 4 年(48 个月内) ,接受复评审,评审范围涉及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全部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