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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03 18:27:21 来源:互联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 第35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企业各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上海青(普通白菜)”

 

  (一)抽检情况。

 

  2018年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上海青(标称生产企业:武汉杨林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检,抽样时间为2018年7月9日,检验结果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18年8月23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抽检的上海青(普通白菜)由武汉市杨林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进行配送。当天配送上海青10公斤,已销售完。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供货商武汉杨林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检验报告等相关票证。

 

  经查,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对自己的产品履行了索证索票的责任。武汉市江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二、武汉杨林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生产的“上海青(普通白菜)”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18年9月11日对企业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武汉杨林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初级农产品的收购、销售及蔬菜种植、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的规定,此案件不属于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权管辖范围。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规定程序》第十三条规定,已将案件移送至江夏区农业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置。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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