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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57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11 10:10:56 来源:互联网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肉制品、水产制品、饮料和食用农产品等4类食品57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50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水产制品339批次,不合格9批次;肉制品150批次,不合格3批次;食用农产品80批次,不合格8批次;饮料1批次,合格1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义乌市新马路菜市场(经营者:卢绳煌)销售的黄鱼,甲硝唑的检出值为199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羟基甲硝唑的检出值为3.5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2)温州现代农贸城胜法禽肉店销售的鸡胗,氯霉素的检出值为0.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3)义乌市诗思冷冻食品商行销售的三黄鸡,磺胺类(总量)的检出值为129μg/kg,比标准规定≤100μg/kg 高出0.29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4)义乌市涵轩冷冻食品商行销售的三黄鸡,磺胺类(总量)的检出值为1535μg/kg,比标准规定≤100μg/kg 高出14.35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5)义乌市康梅冷冻食品商行销售的三黄鸡,磺胺类(总量)的检出值为191μg/kg,比标准规定≤100μg/kg高出0.91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6)嘉兴市水产肉食品批发市场海生腌腊制品批发店销售的腊鸭腿,胭脂红的检出值为0.00051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7)宁波市镇海区庄市潘维能蔬菜摊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的检出值为0.024 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8)宁波裕农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鸡,氧氟沙星的检出值为10.7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240μg/kg,比标准规定≤100μg/kg高出1.4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9)宁波市江北陈富玲家禽经营部销售的乌鸡,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324μg/kg,比标准值规定≤100μg/kg高出2.24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0)杭州近江食品市场再勤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杭州欧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热狗肠(熏煮香肠类),大肠菌群的检出值分别为320 CFU/g、50 CFU/g、20 CFU/g、170 CFU/g、440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1)苍南县灵溪爱凤干制水产品商行销售的标称瑞安市瑞日食品厂生产的即食海蜇头,菌落总数的检出值分别为5.2×105 CFU/g、3.7×105CFU/g、4.4×105CFU/g、4.0×105CFU/g、3.0×105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5.0×104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12)苍南县马站镇中泽超市销售的标称温州瓯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菌落总数的检出值分别为3.7×105CFU/g、1.7×105CFU/g、4.1×105CFU/g、4.0×105CFU/g、4.4×105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5.0×104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13)瑞安市曹美娟干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瑞安市温泰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丝,菌落总数的检出值分别为1.4×105CFU/g、1.9×105CFU/g、8.2×104CFU/g、1.1×105CFU/g、1.4×105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5.0×104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14)瑞安市扶风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瑞安市温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菌落总数的检出值分别为8.1×104CFU/g、1.2×105CFU/g、1.0×105CFU/g、9.9×104CFU/g、9.2×104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5.0×104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15)瑞安市秋兰便利店销售的标称瑞安市林海食品厂生产的即食海蜇,菌落总数的检出值分别为1.3×105CFU/g、2.1×105CFU/g、<10CFU/g、5.1×104CFU/g、24000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5.0×104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16)温州市瓯海益鲜斋食品厂(普通合伙)生产的酱油鸭(酱卤肉制品),菌落总数的检出值分别为<10CFU/g、<10 CFU/g、1.7×105 CFU/g、1.1×105CFU/g、640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104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7)宁波市江北岳苗干水产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宁波市胖子海味有限公司生产的胖子8A蟹糊,菌落总数的检出值分别为1.1×105CFU/g、1.2×105CFU/g、1.2×105CFU/g、1.3×105CFU/g、1.2×105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5.0×104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18)余姚市余巧梅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温州亨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蜇头(即食海蜇),菌落总数的检出值分别为1.8×105CFU/g、2.1×105CFU/g、1.9×105CFU/g、2.0×105CFU/g、2.1×105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5.0×104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19)宁波市江北胡阿福干水产批发商行销售的标称温州市锦琳水产加工场生产的海蜇头(即食海蜇),菌落总数的检出值分别为6.6×104CFU/g、8.0×104CFU/g、5.9×104CFU/g、7.0×104CFU/g、6.2×104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5.0×104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20)宁波市江北胡阿福干水产批发商行销售的标称瑞安市余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菌落总数的检出值分别为2.2×105CFU/g、2.4×105CFU/g、1.7×105CFU/g、1.9×105CFU/g、2.1×105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5.0×104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报相关地市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金华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宁波、温州、金华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上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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