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江豚等珍稀濒危物种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科技支撑的水生生物保护管理体制。到2020年,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区(含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下同)基本实现禁捕,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东江源禁渔期与国家同步,长江江豚等珍稀濒危物种重要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到2025年,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基本遏制;到2035年,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和“五河”干流(以下统称重要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栖息地得到全面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有效恢复。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源头防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增强渔业、水电、航道、港口、采砂、取水、排污、岸线利用等各类规划的协同性,加强对水域开发利用的规范管理,努力减缓和降低不利影响。强化水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统筹处理好开发建设与水生生物保护的关系,涉及水生生物栖息地的规划和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二)提升保护地监管能力。强化水生生物保护地的关键生境保护功能,依法落实水生生物保护区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保护地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和水域生态监控能力建设,增强监管、科研、救护和科普教育功能。优化调整保护地主体功能和空间布局,在科学论证和依法审批的基础上,确定保护地功能区范围,合理规范涉保护地人类活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负责)
(三)稳步推进重点水域禁捕。2019年率先在水生生物保护区推进全面禁捕,逐步推动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等水域常年禁捕。建立健全禁捕工作推进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建立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结合各地现有财政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切实保障禁捕工作顺利进行。(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四)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在闸坝阻隔的自然水体之间,通过灌江纳苗、河湖连通和设置过鱼设施等措施,满足水生生物洄游习性和种质交换需求。采取湖泊生物控制、放养滤食鱼类、底栖生物移植和植被修复等措施,对富营养化严重的湖叉、河口等水域进行综合治理。(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配合)
(五)优化完善生态调度。深入研究鄱阳湖、“五河”干支流水库群蓄水及运行对全省流域生态的影响,开展基于水生生物需求、兼顾其他重要功能的统筹综合调度,最大限度降低不利影响。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用水保障机制,明确并保障“五河”干流重要断面的生态流量,维护鄱阳湖流域生态平衡。(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配合)
(六)科学开展增殖放流。制定增殖技术标准、规程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增殖计划和放流过程监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和增殖效果评价工作。完善增殖放流管理机制,科学确定放流种类及规格,合理安排放流数量,加快恢复水生生物种群适宜规模。建立健全放流苗种管理追溯体系,严格保障苗种质量。(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七)全面加强江豚保护。加强江豚重要栖息地保护,以老爷庙、龙口、康山河、三山、吴城、鞋山以及八里江等栖息地为重点,加大捕捞、采砂、航运等监管力度,减缓人类经济活动影响。开展江豚科学研究、救护技能培训,完善江豚遇险救护应急工作机制和巡护制度,健全江豚救护网络体系和巡护队伍,减少江豚非正常死亡。提升江豚科学研究水平,加大本省江豚科研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本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对鄱阳湖区江豚开展长期系统的研究。强化江豚保护管理能力建设,在江豚重要分布水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运用大数据、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提升江豚保护的科学管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配合)
(八)推动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通过采取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濒危物种专项救护、濒危物种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管理以及外来物种监管等措施,加大土著鱼类及重要经济鱼类保护力度,建立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濒危物种保护管理体系。科学调整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保护等级。针对不同物种的濒危程度和致危因素,制定保护规划,并启动一批珍稀濒危物种人工繁育和种群恢复工程。(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配合)
(九)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科学划定对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影响补偿范围,规范补偿标准,明确补偿主体,确定补偿措施和补偿责任,支持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十)强化涉渔(水)工程监管。加强涉水生生物保护区在建和已建项目督查,跟踪评估生态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确保生态补偿措施到位、资源生态修复见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实行“三同时”落实、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十一)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加快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加强水产养殖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积极推广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连片池塘养殖尾水集中处理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进稻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十二)提升执法监管能力。修订完善《江西省渔业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提高执法监管效率提供法制保障。加强执法队伍和装备设施建设,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升执法机构依法履职能力。创新监管模式,鼓励建立群众性护渔组织,引导退捕渔民参与巡护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健全执法检查和执法督察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省司法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配合)
(十三)健全执法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健全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合作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提升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在重要水域及禁渔期(区)持续开展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属地执法、流域执法。清理取缔各种非法利用和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生境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严厉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公安厅等配合)
(十四)强化科技支撑力度。深化我省水生生物保护研究,加快引进、培育水生生物保护领域的科研人才,优先支持水生生物生理特征、栖息环境、驯养繁殖等基础性科研工作,鼓励开展生态修复技术集成示范,引导更多科技力量从事水生生物保护事业。建设我省重要水生生物物种基因库和活体库,强化珍稀濒危物种遗传学研究,支持以研究和保护为目的开展鱼类网箱养殖、繁殖等工作,提升物种资源保护、保存和恢复能力。(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学院等配合)
(十五)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制定全省水生生物资源监测规划,启动全省水生生物资源与环境本底调查行动,准确掌握水生生物资源和栖息地状况,建立水生生物等自然资源资产台账。整合农业、环保、水文相关监测资源,建设全省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网络平台,提高监测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按期发布《江西省重要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公报》。(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配合)
(十六)建立健全保护投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整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加大水生生物科研、监管执法能力等方面的支持。要积极探索政府投入、银行贷款、企业资金、个人捐助、国外投资、国际援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为水生生物保护提供资金保障。引导社会资本建立水生生物保护基金,指导基金用于资源监测、生态修复、渔民转产安置、濒危物种救护巡护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及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根据本意见确定重要任务和目标,结合自身实际,尽快抓好贯彻落实。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要求,定期考核验收,形成共抓水生生物保护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督促检查。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适时督查和通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对在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各类保护机构、水族展示与科研教育单位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鼓励各类媒体加大公益广告投放力度,鼓励个人和组织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水生生物科普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支持水生生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2019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