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糕点、食用农产品、乳制品、方便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饮料、水果制品、蔬菜制品、食糖、餐饮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2大类食品75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16批次(见附件),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和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南宁市水街市场一楼水产行B1009号摊李常鲜销售的“罗非鱼”,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南宁市“马山县家家谊超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柳州市胜利商贸城内蔬菜A区54号覃连湖销售的“红豆角”,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南宁市兴宁区长岗路19号蝴蝶葶农贸市场71-73号摊卢云泽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梧州市“苍梧县旺甫镇福城购物超市”销售的“谷大叔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南宁市北湖北路15号北湖农贸市场一楼海鲜行第17、18号李耀飘销售的“花甲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百色市爱群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亿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早餐黑芝麻糊”,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桂林市“象山区好有缘土特产杉湖店”销售的、标称桂林市泰格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干”,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标称百色市远山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柳州市“雀儿山市场张阶明”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桂林市“灵川县瞳瞳蔬菜经营部”销售的“指天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
(一)来宾市兴宾区印新糕美食店销售的“开口枣”,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百色市右江区美佳乐超市南大世纪广场店销售的、标称玉林市友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吐司”,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玉林市友隆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对异议予以认可。该产品系百色市右江区美佳乐超市南大世纪广场店销售假冒玉林市友隆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
(三)来宾市“象州广燕包子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
(一)标称金城江区流水岩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电导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南宁市伟田食糖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靖西市盛欣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片糖”,还原糖分不符合该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核查处置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主体,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主体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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