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局对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49号)进行修订。现就修订后的《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各地、各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并同步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请各地、各部门、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建议,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等也可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反馈至指定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苑秀玲
联系电话:0471-4320627
电子邮箱:nmgsab@126.com
附件: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
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水平,推动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i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text-size-adjust: non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3px;">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贯彻《意见》精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5年全区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积累了丰硕的工作经验。实践表明,通过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有利于分散和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压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保障群众利益;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化解食品安全事故所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避免或防控群体性事件发生;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防范化解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社会共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更好地运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更安全、更放心。
二、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积极稳妥推进全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探索多元履责措施,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积极参与相关法律宣贯活动,强化学习培训,将法律规定宣贯、落实到每位员工,切实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的理念,时刻将食品安全牢记于心,付诸于行。切实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思想素质和质量控制能力。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成品出厂检验、产品质量追溯、产品召回等主体责任制度,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岗位责任,严格责任考核。强化风险意识,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密切关注国家、自治区发布的食品风险监测信息,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建立完善质量诚信体系,主动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履行食品生产经营法人履责报告制度,真实全面地向各级人民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各界报告落实法律责任、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安全情况,将食品产业做成“透明”产业,确保全区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措施,依法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要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首负责任,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查询、可控制、可追究的追溯体系和责任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内容。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激励约束措施推动生产经营者投保,将是否投保纳入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对按规定积极投保的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大力提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创新能力
坚持“市场运作、公平竞争”原则,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增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和个性化服务。
(一)优化保险产品。保险机构要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行业种类、生产经营规模、历史损失等情况,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保险基础费率。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杠杆调节作用,以“基本责任险+附加险”为结构,以“损害赔偿+费用补偿”为方向,积极研发保险新产品,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业态、风险特点等开发设计产品险、召回险、集体险等多元化保险产品,明确界定保险责任范围和理赔程序,合理减少免责条款,满足各类市场主体不同需求,开发自治区专属保险产品。对续保企业单位给予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单位积极投保,实现利益双赢。
(二)完善承保理赔机制。创新保险服务方式,加强对投保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的风险管理服务,定期指导投保企业单位开展风险教育和事故预防管理,提高投保者食品安全事故预防能力。投保企业单位发生食品安全损害事故后,应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开展事故勘查和定损,支持建设网络化、信息化理赔渠道,建立高效便捷的事故分级鉴定和处置标准,简化小额理赔程序,明确快速处理流程,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责任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保险机构可对受害者先行赔付,或提供预付赔款,切实提高理赔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升理赔服务质量。
(三)规范市场运行机构。鉴于我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机制尚未形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方要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开展合作,适时引入经纪公司和共保机制,创新保险模式,以社会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保险经纪公司,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授权下开展工作,立足政府、投保人、承保人、消费者四方提供相关专业支持服务,鼓励联合承保,支持经营水平髙、综合实力强、机构网点全、承保理赔服务优的保险机构以“共保体” 形式联合承保,统一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费金额、承保模式和服务流程等,通过行业统保、区域集中投保等方式推动团体化、批量化参保,提升保险规模效应, 降低保险成本。引导多渠道筹集保险金,由政府搭建平台,引入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电商平台等与食品企业实行业务合作, 拓展食品领域客户资源,主动承担保费,实现共赢。通过政府和社会组织机构设置保险基金、公益基金等市场化手段筹集保费,优先保障食品安全重点领域,降低食品企业投保费用,推进企业投保便利化、信息化, 可采取“一对一”上门服务投保、中小企业APP网上办理等方式, 开展线上线下投保,方便食品企业参保,提高投保 积极性。
(四)加大参保业态范围。各地区要根据《意见》精神,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重点领域和年度工作目标。要重点推进肉蛋奶及其制品(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白酒生产企业、集体用餐单位(包括校园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等)、农村集体聚餐、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配餐单位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网络食品销售平台、餐饮连锁企业、连锁超市及其他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参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四、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障
(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级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基于风险管理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模式。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强化现场勘查和专业技能培训,增加风险排查力量,可建立综合技术支撑团队或聘请第三方组织人员,为参保单位提供专业培训、隐患排查、产品检验、风险评估等相关服务,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风险管理作用。将投保企业风险等级与参保情况、保险费率水平等挂钩,并运用责任限额、免赔额等手段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管理。
(二)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事故预防、事故整改、事故处理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保险公司应积极查询企业信用记录,将其作为实施差别化保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守信者实行优惠保险费率,对失信者相应提高保险费率。
(三)加强数据分析与共享。农牧、教育、市场监管、海关、保险监管等部门要与保险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支持保险机构依法获取食用农产品或食品企业信用记录和相关监管信息。保险监管部门要支持保险机构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运营模式,对参保情况实时进行跟踪、监测和分析,保险公司要建立参保信息公示和查询平台,加快建立风险数据库,逐步实现行业间数据共享,提升对食品安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形成协作有力、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风险评估跟踪服务体系。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级制度,在承保前强化现场勘查,对投保单位进行风险评估。主动定期对投保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科学、合理设定食品安全损害事故鉴定流程和标准,明确事故鉴定报告和调查结论的认定程序,保证赔付过程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保证专项资金使用。要加强保险资金使用管理,提倡各地保险机构每年从盈余保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风险管理相关服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或第三方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大风险管理资金投入,精准使用保险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作用,督促投保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水平。要合理使用理赔准备金,用于食品安全事故快速理赔、重大事故提前垫付, 保障投保企业和消费者权益。
五、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宣传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宣贯,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意义、保险产品和各项政策的宣传,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积极利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保险机制分散化解食品安全风险,提高其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知度,提高投保积极性,支持投保单位张贴、标注或悬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统一标识,增加参保的辨识度、企业的信誉度和消费者的认同感。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投保意识,不断提升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索赔意识,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深入人心。要通过举办论坛、签约仪式、诚信倡议、行业承诺、授发牌证等形式,组织引导投保企业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进校园、进工地、进超市、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保险制度,教育引导消费者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力宣传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表彰一批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积极参与投保的典型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部署、实施、检查、考核力度。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协作,积极推动工作落实。通过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推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全区各族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