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近日,部分媒体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公司”或“泸州老窖”)的泸州老窖二曲酒产品标签标示问题进行了报道,质疑公司产品质量,认为公司标签标示误导、欺骗消费者。
二、澄清说明
这些报道含有大量的不实信息,已严重损害了泸州老窖的企业信誉、商品声誉。2016年5月17日,我公司就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332号)发布了声明:泸州老窖二曲酒不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标签标示不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问题。现再次就这一问题予以澄清说明。
目前,市场销售标注“GB/T20821”(液态法白酒)的泸州老窖二曲酒是我公司按国家有关工艺标准生产的液态法白酒,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在产品标签上如实标示了所有原料成份。一直以来,在国家相关部门监督抽查和委托检验中,泸州老窖二曲酒产品质量、标签标示(含配料表)均检验合格,没有任何政府监管部门认定泸州老窖二曲酒属于不合格产品。
由于我公司泸州老窖二曲酒系列产品的生产工艺具有独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精神,2016年11月,公司对包括泸州老窖二曲酒在内的相关产品制定、发布了严于现行液态法白酒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并备案后,更换了产品包装和标签。我公司对执行企业标准、更换产品标签,并造成一定时期内市场上泸州老窖二曲酒系列产品多种标签并存的情况,进行了公开说明。
三、相关情况说明
2015年起,一些人员预先购买几万至几十万的泸州老窖二曲酒系列产品囤积,针对产品标签标示问题在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发起多达220余件司法诉讼,并通过个人公众号、微博、微信、自办网站等平台发布一系列文章、信息,提供无效虚假产品检验报告误导执法机关和公众。案件经法院审理最终均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再审申请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请求也均遭驳回。有关报道中出现的“于女士”曾先后三次以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标示违反规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价款3倍甚至10倍的赔偿金,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于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其再审申请也被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述案件中,泸州老窖二曲酒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不存在欺诈、误导消费者的事实,已得到50余家基层人民法院,13家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还有4家高级人民法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人民司法·案例》在2016年第35期刊文对泸州老窖二曲酒案件进行了分析论证,肯定了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标示的合规性。“于女士”作为泸州老窖二曲酒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多次败诉后仍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接受采访,向记者陈述虚假情况。有关报道发出以后,我公司紧急向相关媒体反映和澄清了事实,相关媒体及时删除了其官方网站上的节目视频和文字报道。但一些人员将已删除的节目视频重新剪辑,在社交平台、视频网站等大肆扩散,严重损害了泸州老窖的企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对此,我公司强烈谴责上述人员的恶意行为,将坚决依法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泸州老窖是全国知名的国有大型骨干酿酒企业,是浓香型白酒的鼻祖。公司一直以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在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均未出现不合格情况,曾多次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省、市人民政府多项质量奖项。泸州老窖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了社会各界、消费者和媒体朋友的关心、关爱、鼓励、支持和监督,对此我公司表示由衷的感谢。我们将“坚持质量第一、恪守安全底线”,继续秉承“让中国白酒的质量看得见”的理念,承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有的社会责任,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与服务。
四、特别提示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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