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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无中文标签,绵阳一消费者起诉索要十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7 09:33:13 来源:互联网

罗某在淘宝店花1100元海外代购5瓶保健品,家人在食用期间出现身体不适,后发现产品无中文标签,罗某怀疑该产品是不安全食品,故将淘宝店主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记者近日从绵阳梓潼县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此案已审结,因消费者未提供证明该产品为不安全产品的证据,最终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海外代购保健品


发来却无中文标签

 

罗某是江油人,去年10月31日,他在淘宝网某海外代购店铺购买了5瓶改善老年记忆力的保健品,网站上注明产品为日本原装。11月1日,该店铺通过快递公司发货,11月3日,罗某签收了快递。罗某签收快递后发现,物流显示该产品发货地在国内,而非从日本发货,且该产品包装上并无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但并未在意。

 

后来,家人在食用该产品期间出现了头晕等身体不适症状,罗某通过查询得知,其所购产品中含有银杏叶精华素,且该产品是日本核辐射地区东京都地区生产,未取得进口保健品批文。此外,淘宝店主也无法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卫生证书、报关单等文件。据此,罗某认为该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多次与淘宝店主沟通要求退货和赔偿,但均被拒绝。

 

协商无果后,今年6月,罗某将淘宝店主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对方退还货款1100元,并支付货款的十倍惩罚性赔偿11000元。

 

淘宝店书面答辩


产品从合法渠道采购


无中文标签属于瑕疵

 

梓潼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某淘宝店未到庭应诉,但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淘宝店在书面答辩状中称,该店属于代购网店,且已在网店页面上明确标注,罗某作为实际购买人,淘宝店是名义购买人,双方达成委托代购的法律关系。在案涉产品的介绍中,已明确告知发货方式可选择国内或国外,但罗某并未提出须从国外发货要求。案涉产品为日本销售的营养补充食品,网店销售该产品已经品牌方授权,产品从日本合法渠道采购,有明确的合法来源,均是合格产品。

 

关于产品无中文标签的争议,该产品属于在日本本土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并非专门针对我国市场的商品,其当然不具备中文标签及国内食品批准批号。涉案商品为符合原产国使用标准的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仅是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问题。此外,在客服与罗某的聊天记录中,客服也提醒罗某“商品无中文标签,请仔细阅读温馨提示和购物须知”,罗某回答“恩,好的”。不存在对罗某有欺诈、误导行为,因此不能适用惩罚性条款。

 

关于案涉商品是否来自于核辐射地区。网店店主在辩状中称,案涉商品的原产地是日本富山县,并非东京都,东京都仅是生产企业注册地,且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案涉商品产于日本富山县。而富山县不属于核辐射区,也不在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区域。此外,罗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食品是不安全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家人产生身体不适是食用该产品引起。综上,不应当退还货款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无证据证明为不安全食品


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海外代购”是指通过网络,为别人购买商品寄回或带回给消费者并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网上海外代购又可分为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结合本案事实,可以判定双方之间建立的是现货代购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产品是否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从被告网店网页显示的“温馨提示”“购物须知”已经提示:代购的境外产品适用的品质、健康、安全、卫生、环保、标示等项目使用标准均按原产国使用标准,可能与我国质量安全标准不同,产品无中文说明无中文标签等,且在被告网店客服与原告的交流过程中,被告网店客服再次提示原告阅读温馨提示和购物须知,原告明确回答“好的”,由此可知被告淘宝店已经履行了提示、告知的注意义务,原告在购买前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故不能凭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而判定为不安全食品。此外,案涉产品的原产地系日本富山县,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口地区。

 

原告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并未提供法定检验机构的鉴定结论,也未提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关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意见,或涉案产品有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害后果的证据。综上,原告主张涉案产品为不安全食品的依据不足,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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