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崇左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党建引领,积极为民办实事,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以食品、广告、价格、特种设备、重点工业品等5大类11小类商品为执法重点,积极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4717人次,检查相关企业5389户次,查办案件476件,案值47.6万元,罚没168.9万元,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 龙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桄榔粉案
2021年3月30日,经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标称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纯桄榔粉(生产日期为2020-08-26)和香蜜桄榔粉(生产日期为2020-10-10),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且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实,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上述不合格纯桄榔粉、香蜜桄榔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龙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98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 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黄XX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2021年6月28日,江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石景林街道友谊大道龙胤财富广场8栋2-107号房的崇左市江州区沃得百货商贸行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有瓶身标称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十六度红星二锅头(生产日期:20170226,净含量:500ml)共计669瓶,经鉴定,上述二锅头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21年6月29日,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非法二锅头酒669瓶、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
3 大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新县XX孕婴用品店民乐店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2021年9月29日,大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检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上在售商品,发现“贝优盾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安琪纽特乳铁蛋白乳清蛋白粉”两款商品的图文详情宣传页面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等宣传内容,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大新县桃城镇民乐路电影公司综合楼A幢一层6、7、9门面当事人经营的店面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的货架上摆放有上述两款商品待售。
经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发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大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食品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处以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4 扶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扶绥县XX燃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供热燃气热水器案
2021年6月24日,扶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扶绥县XX燃具店家用供热燃气热水器(生产厂家为中山市永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29日,商标为YN永耐,规格型号为JSD13-A,产品货号为6.5L白面红花)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产品材料及结构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2021年8月4日,扶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家用供热燃气热水器配备铝制波纹管作为排烟管,未配备室内直管、弯头、过墙管、排水三通、室外直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2015)的要求,同时未能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等相关材料,扶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20元、罚款1968元的行政处罚。
5 扶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扶绥县东罗镇XX油坊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花生油案
2021年9月2日,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扶绥县东罗镇XX油坊2021年7月23日生产的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扶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批次花生油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