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开展以来,自贡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铁腕治乱,重拳出击,查办了系列大案要案,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富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经查,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富顺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时,印制了一批标示委托商为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商为四川富顺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包装物。上述食品生产前,被委托人已将企业转让于当事人,并于2021年9月16日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自主从事生产活动。当事人依法应当使用生产者信息为当事人的包装标识,但为了节约成本,仍然使用原包装物,自当事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被委托商已经不再具备食品生产资质,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真实。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6322.88元。同时,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宣传公司产品,通过PS技术伪造涂改四川富顺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后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21年12月20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自贡市某食品加工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10月25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自贡市某食品加工厂采购的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给予了警告并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10月31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复查整改情况,当事人仍无法提供所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1月21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办的自贡市高新区某火锅店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7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接群众举报,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自贡市高新区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存在异常火锅底油。经查,该店于2021年6月开始回收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底油,经过过滤、沉淀、加热等步骤进行重新加工,并再次加入消费者火锅中食用。执法人员现场先行登记保存涉案回油18.05kg,并对该店开展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涉嫌犯罪,该案已于2022年1月17日移送至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立案侦查。
案例6: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贡井区某母婴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奶粉案
经查,贡井区某母婴店于2021年3月7日从大安区某食品经营部购进君乐宝乐纯配方奶粉18盒,其中一二三段各6盒。当事人购进奶粉后由营业员核对食品数量、种类、日期、外包装等无误后,将奶粉放在店内货架上经营。截止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9盒奶粉仍摆放在店内货架上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3月28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奶粉、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大安区某保健按摩店涉嫌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食品和假药案
经查,大安区某保健按摩店于2021年11月初购进一批“野生虫草王”、“老中医补肾丸”、“美国肾黄金”等陈列于店内销售。大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测,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7.37g至10.8g/kg之间。经自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认定,“老中医补肾丸”为假药,其余产品为含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
当事人销售假药和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保健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涉嫌犯罪,该案已于2021年12月24日移送至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