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监管组 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控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和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闭环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一)强化提前报备。从国外、省外购入的进口冷链食品,到达我市行政区域前24小时内,首站经营者向货物到达目的地县级卫生健康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含生产经营者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数量、批次、保质期、海关报关单、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消毒证明、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单位(车辆)、产品存放地点、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强化进货查验。首站(进入保定市落地第一站)经营者应查验每一批进口冷链食品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消毒证明。
(三)强化首站核酸检测。进口冷链食品到达目的地后,目的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卫生健康部门立即按规范对到达的进口冷链食品开展食品(含外包装)、从业人员、车辆、环境抽样核酸检测,抽样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方可销售使用。
(四)强化预防性消毒。进口冷链食品到达目的地后,首站经营者要及时开展预防性全面消毒。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如需拆包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的,要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对拆包后的包装进行层层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五)强化追溯系统录入和首站赋码。首站经营者要将“三证”(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信息和进货数量信息准确录入“河北冷链”追溯系统,并加贴“河北冷链”追溯码。下游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市内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要严格进货查验,同时录入“河北冷链”追溯系统,落实赋码销售。
二、严格落实市场查验
(一)强化“三证”“四不”落实。市内批发市场主办方严格履行市场管理责任,对每一批入场交易的进口冷链食品严格查验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信息。严格落实“四不”管理要求,不采购、销售、使用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无消毒证明、无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
(二)强化宣传管理和培训指导。市内进口冷链食品批发市场主办方加强市场经营户管理,及时纠正录入信息不准不全等不规范行为;加强经营户培训指导,指导经营户准确操作“河北冷链”追溯系统;在市场内大力营造“河北冷链”系统使用氛围。
三、严格从业人员防护
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登记制度。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作业期间应正确穿戴工作服、口罩、手套、袖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同时,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每周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按要求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同时做好从业人员家属的健康监测。
四、严格场所环境管理
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进口冷链食品专用通道(同一通道错时)进货、专库(区)存放、专(柜)区销售,并在经营场所明确标识“进口冷链食品”。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对重点部位进行消毒并做好登记,加强垃圾分类,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口罩等废弃物,经消毒后放置专用垃圾暂存容器,日产日清。
五、严格日常监督管理
倡导消费者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前,仔细扫码确认线上信息与实际冷链食品品种等信息是否一致,拒绝购买无码产品或信息有误产品,如发现未按“一单三证”、录入追溯系统、赋码销售等要求销售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专线。
市市场监管组成员单位将依据职责,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督管理。对于拒不按照规定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的生产经营者和市场主办方,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监管组
2022年1月9日 |